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人民政府对2019年9月30日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以下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一)《南华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县政府公告2011年第5号)
(二)《南华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县政府公告2011年第8号)
(三)《南华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县政府公告2011年第10号)
(四)《南华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县政府公告2011年第11号)
(五)《南华县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县政府公告2011年第12号)
(六)《南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县政府公告2013年第1号)
(七)《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县政府公告2013年第2号)
(八)《南华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县政府公告2013年第3号)
(九)《南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南政通〔2013〕21号)
(十)《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县政府公告2016年第1号)
(十一)《南华县国家税务局 南华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6年第1号)
(十二)《南华县城乡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南政办通〔2017〕64号)
(十三)《南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办通〔2017〕83号)
(十四)《南华县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南政规〔2019〕1号)
二、以下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南华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试行)》(南政发〔2007〕24号)
(二)《南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南政通〔2009〕11号)
(三)《南华县木材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县政府公告2011年第9号)
(四)《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南华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南卫计发〔2016〕10号)
三、以下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南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南政通〔2007〕9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制定起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确有必要继续施行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重新进行发布,有效期相应重新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