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林草罚决〔2026〕01号
姓名:周成海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0917 住址:南华县沙桥镇**村委会**村*队*号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24日向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了《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南沙政移字〔2026〕第01号),沙桥镇在森林防火巡查中发现田心村委会高一小组周成海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违规在高一小组其本人地内焚烧桔梗,属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6年2月12日,周成海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沙桥镇田心村委会高家村一队采花冲距离林缘100米内农地上使用火柴点火焚烧杂草和荆棘3堆,未引发森林火情或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案件移交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周成海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向周成海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周成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周成海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发森林火情或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周成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300元(大写:叁佰元整)人民币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