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林草罚决〔2025〕10号
姓名:周洪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0952 住址:南华县沙桥镇**村委会***村**号
2025年12月5日,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向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了《线索移送函》(沙桥农移函〔2025〕2号),沙桥镇在日常森林资源巡护过程中发现有人在山场村委会马鹿塘小组林地内砍伐林木,该行为涉嫌滥伐林木或盗伐林木。 经依法查明:2025年10月,沙桥镇山场村委会一碗水村周洪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锂电锯在沙桥镇山场村委会马鹿塘梁子华坡头其户经营管理的林地内采伐林木90株,其中:直径5cm以下幼树10株,采伐的林木被周洪春锯成烧柴后使用电动三轮车运回一碗水家中堆放,采伐剩余物堆放在林地内,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本机关委托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周洪春滥伐林木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了认定,认定意见为:周洪春滥伐林木地块涉及南华县沙桥镇山场村委会119林班00009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起源为人工,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涉及林地面积1391.37平方米(2.08亩),树种为松科松属云南松,蓄积5.2458立方米;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周洪春滥伐的90株林木价值1574元(大写: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线索移送函、询问笔录、林权证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违法。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周洪春滥伐林木5.2458立方米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向周洪春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周洪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滥伐林木情节一般裁量基准规定,鉴于周洪春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周洪春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二倍的树木:90株/倍×2倍=18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人民币罚款:1574元/倍×3倍=4722元(大写:肆仟柒佰贰拾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