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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6-0001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效日期: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草罚决〔2026〕09号

姓名:吕明军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532324******2119  住址: 南华县龙川镇**社区居委会***路**号

南华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于2025年7月8日向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了《案件移送书》(南公森〔2025〕第07号),建议对非法为食用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的吕明军等人依法处理。经依法查明: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吕明军以食用为目的8次通过微信支付向邓燕平(南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猎捕作出有罪判决)购买使用枪支非法猎捕的82只野生斑鸠制品(去除皮毛和内脏冰冻)和1市斤冰冻鸟胃。因2022年12月30日修订,2023年5月1日生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未明确禁止购买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野生动物(制品)及其法律责任,对吕明军2023年5月1日前向邓燕平购买的32只野生斑鸠不予追究责任及评估核算价值。1市斤鸟胃已被食用,科、种属和数量不明,无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核算,本机关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对吕明军2023年5月1日后非法为食用向邓燕平购买的50只野生斑鸠制品价值进行了评估核算:涉案的50只野生斑鸠为鸟纲Aves、鸽形目Columbiformes、鸠鸽科Columbidae、种属不明,价值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公安局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询问笔录、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评估核算说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为食用购买野生动物制品违法。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向吕明军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吕明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吕明军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其非法购买的野生鸟类制品已被食用不再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和行政适当”原则,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吕明军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2.并处非法为食用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一倍的人民币罚款:12000元/倍×1倍=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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