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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j/2026-0002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林草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效日期: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草罚决〔2026〕17号

被处罚单位: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窦*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W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村委会**村**号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24日向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了2026年林草湿监测疑似违法图斑(图斑编号:532324LCCK0100761)线索移送书,建议对建盖生产用房涉嫌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窦*华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9月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10月,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在未取得使用草原许可的情况下,在南华县龙川镇上雨天村委会陈家村红车线公路边使用草原修建生产用房(仓库、储物间)、围墙和硬化地面,致使草原资源遭到破坏,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违法。经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565平方米(折合0.85亩),地类为其他草地,权属为集体,起源为天然,优势草种为野古草,草地类型为热性草丛类,草原等级为三等七级,退化程度为中度退化;涉及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量为482.87kg/年;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241元(大写:贰佰肆拾壹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资源认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违法。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565平方米(折合0.85亩)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应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8日,依法向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违法情节轻微,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南华县窦*华养殖家庭农场从轻处罚如下:

1. 责令限期于2027年6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罚款:241元/倍×6倍=1446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陆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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