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79786R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5〕9号 |
违法事实 | 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2018年6月11日停产至今;《采矿许可证》C5323242010127130100229,有效期:2020年2月3日至2030年2月3日,原《安全生产许可证》FM0532324201310*****00004,主要负责人为刘**,有效期: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目前在改造升级阶段,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前期地质钻探工作已结束。在办理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手续。2025年12月16日15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作业,在矿山南面便道中段,违规生产形成一处采场,该采场长约20米、宽约7米、高约15米。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80元,并处人民币1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23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叁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3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