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龙川镇小小五金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4******U57F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6〕危化6号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6日早上,我局收到余佑英实名举报信件,举报称:“其在南华县龙川镇小小五金超市购买到‘自动喷漆(三类易燃液体)’,上述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没有悬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违法存储及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被举报人未按规定配备任何消防器材,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且将危险化学品与其他普通商品混合存放,存储位置及方式均不符合安全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条目’规定,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不大于60°C),且油漆外包装标识危化品易燃体标识,属于危化品。”接到举报后,我局及时成立专门核查组,于2026年3月19日对南华县龙川镇小小五金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南华县龙川镇小小五金超市存放“优贝酷彩自喷漆385ml的小包装12瓶,雪飞狼自动喷漆150ml的3瓶”,该超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及时改正、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11月2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优贝酷彩自喷漆385ml的小包装12瓶,雪飞狼自动喷漆150ml的3瓶)及违法所得1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4-28 |
处罚依据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11月2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