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5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在南华县龙川镇开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公司经营的农药唑醚·咪鲜胺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此种农药为劣质农药。
该公司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本机关责令该经营店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劣质农药、罚款21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