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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4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李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生效日期:

李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08月10日上午09时40分许,楚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两旗海湿地公园晨升百货店路段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驾驶云E3***6号三轮摩托车乘载着乘客 1人,执法人员通过口头询问,发现乘客和驾驶员互相都不认识,乘客是在龙泉市场对面公交车站路段乘坐的该车,而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其行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通过立案调查证实,2025年08月10日上午09时30分许,当事人李某驾驶云E3***6号正三轮摩托车从南华县龙川镇龙泉市场对面公交车站路段拉乘客李某某1人到南华县龙川镇两旗海湿地公园菌子节展销会,当车行驶至两旗海湿地公园晨升百货店路段时被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也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当事人已通过现金方式收取乘客5元钱乘车费用,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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