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6年1月23日10时左右,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经现场勘察发现当事人赵某某驾驶车辆云E2***2号车在雨铅线K1+400M撞毁四根安全警示柱,根据南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当事人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已取得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南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照片打印件及现场照片等。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先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