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6年2月24日,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收到12328平台转办的投诉工单“来电人投诉南华出租车,车牌:云ED0***5,2月20日18:40分左右高铁站至瑞特国际二期,出租车没打表收费15元,来电人表示平时打车10元,故投诉。”(经查询,该车属南华县鑫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26年2月20日,驾驶员驾驶云ED0***5号车承载乘客1人,从南华站到南华县瑞特国际二期,在乘车前司机表明要收取一口价15元,且过程中司机未打表。经过调查,发现云ED0***5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万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成立。以上违法事实以询问笔录等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先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