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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05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6年03月19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开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开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0日17时许,楚雄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杭瑞高速公路南华县沙桥镇天申堂路段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开某某驾驶云A3***7号小型普通客车承载着10名乘客,通过执法人员询问,发现驾驶员涉嫌存在非法客运违法行为,并移交我机构办理。通过立案调查,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开某某驾驶云A3***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怒江州福贡县承载了8人、六库承载2人、共计承载了10名乘客,目的地是昆明市。车辆出发前驾乘双方已达成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驾驶员支付车费,其中有4名乘客乘车前与驾驶员达成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驾驶员支付车费每人200元、共800元。而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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