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6年06月16日,经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云E3***1号营运货车道路运输年审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涉嫌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通过立案调查,并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云E3***1号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号:532324****53,车辆年审有效期至2026年03月止,现已超期3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违法行为。
已取得证据:代理人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平台车辆信息查询件、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违法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当场缴纳。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6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