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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11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6年07月27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鲁某某违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鲁某某违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一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7月21日06时10分许,驾驶云E5***7号小型普通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未保护现场和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当场缴纳。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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