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7月21日06时10分许,驾驶云E5***7号小型普通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未保护现场和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当场缴纳。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本机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7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