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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6-0011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6年08月13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骏达汽车租赁服务部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骏达汽车租赁服务部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一案



违法事实:2026年06月29日上午10时,南华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查建议书(南检未行公建〔2026〕1号),内容为南华县龙川镇骏达汽车租赁服务部在向未成年人董某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时,未查验董某的信息,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租赁车辆被无驾驶资格的董某驾驶载人至斗殴地点参与斗殴,南华县龙川镇骏达汽车租赁服务部存在未向交通运输局备案、经营不规范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南华县龙川镇骏达汽车租赁服务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小微型汽车租赁经营服务,具备对外开展车辆租赁经营的资质,且实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但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对该服务部备案信息进行专项查询核实,确认南华县龙川镇骏达汽车租赁服务部自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以来,始终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擅自开展经营性租赁活动。经全面调查取证核实,南华县骏达汽车租赁服务部在未完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据清单: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法人询问笔录、管理人员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备案查询截图、调查照片等。

该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系首次查获,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违法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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