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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6-0002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认定公示〔2026〕第0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认定公示〔2026〕第0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现将段 菲、夏富珍、李全慧、朱艾星、李有丽、李朝裕、张国昌、李学文、李庆龄九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532324202600001申请人:段 菲;事故人:段菲,女,1986年5月13日生;用人单位:云南享满嘉商贸有限公司;参保类别:未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9月18日19时30分;事故地点:云南享满嘉商贸有限公司;事故经过:段菲在云南享满嘉商贸有限公司(南华县)超市摆放蔬菜时,柜台上的木板掉落砸到左脚第一指。诊断结论:2025年12月19日县中医院诊断为:左足第1远节趾骨粉碎性骨折。

2025年1月29日,段菲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做出受理决定,同时向云南享满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举证通知书,2026年3月3日,云南享满嘉商贸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不作否认工伤的举证,认可段菲工伤。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02申请人:夏富珍;事故人:夏富珍,女,1978年4月15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参保类别:未参保;事故时间:2024年12月2日18时左右;事故地点: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驻楚雄工作站厂房;事故经过:夏富珍在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驻楚雄工作站厂房内工作时,缝包机出故障绊倒夏富珍右脚受伤;诊断结论:2024年12月3日楚雄刘德章中医骨伤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025年1月29日,夏富珍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做出受理决定,同时向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举证通知书,2026年3月3日,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不作否认工伤的举证,认可夏富珍工伤。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03申请人:李全慧;事故人:李全慧,女,1984年6月11日生;用人单位: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保类别:未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4月22日9时左右;事故地点:南华县龙川镇“南华县龙川小学东校区建设项目”;事故经过:李全慧在南华县龙川镇“南华县龙川小学东校区建设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搅拌沙灰工作,在操作搅拌机过程中,李全慧被搅拌机搅伤右手;诊断结论:2025年4月22日县医院诊断为:右手第4指远节创伤性缺失。

2025年1月27日,李全慧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做出受理决定,同时向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举证通知书,2026年3月3日,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不作否认工伤的举证,认可李全慧工伤。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04申请人:南华县雨露乡人民政府;事故人:朱艾星,女,1988年10月7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雨露乡人民政府;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1月19日10时23分左右;事故地点:南华县雨露乡人民政府一楼楼梯;事故经过:朱艾星前往一楼政府办查找材料时,大约10时23分在传习所下楼梯时踩空左脚扭伤;诊断结论:2026年1月19日县院诊断为:左外踝撕脱骨折。

2025年2月9日,南华县雨露乡人民政府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3月3日,对3个证人做了调查核实,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05申请人:南华县思源实验学校;事故人:李有丽,女,1979年1月28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思源实验学校;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1月23日13时44分左右;事故地点:南华县龙川小学;事故经过:李有丽外派到南华县龙川小学4年级3班教室对数学监考时,大约13时44分,李有丽在讲台摔倒左脚受伤;诊断结论:2026年1月23日县院诊断为:左足第2跖骨骨折。

2025年2月13日,南华县思源实验学校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3月3日,对3个证人做了调查核实,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06 申请人:南华县农业农村局;事故人:李朝裕,男,1974年12月10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1月27日14时00分,事故地点:南景线K151+676M处;事故经过:根据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2026年一季度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6年1月22日向李学文开具派车单(1769202601222003014521号),2026年1月27日,李学文(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云E76411的公务用车前往兔街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指导服务工作,同车同程有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张国昌、李朝裕和南华县融媒体中心李庆龄,行驶至南景线K151+676M处时,因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入右侧山菁,造成李朝裕受伤经送景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2月12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3月4日,对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彭建林、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张国昌、李学文、周德福和南华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何晓婷5个证人做了调查核实并做了调查笔录。2026年3月4日向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发出法律咨询函即给予书面回复拟定为工伤。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此案按规定报州人社局提级审查后再做出工伤结论。

532324202600007 申请人:南华县农业农村局;事故人:张国昌,男,1971年8月28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1月27日14时00分,事故地点:南景线K151+676M处;事故经过:根据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2026年一季度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6年1月22日向李学文开具派车单(1769202601222003014521号),2026年1月27日,李学文(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云E76411的公务用车前往兔街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指导服务工作,同车同程有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张国昌、李朝裕和南华县融媒体中心李庆龄,行驶至南景线K151+676M处时,因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入右侧山菁,造成张国昌受伤。2026年1月28日,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左小腿开放性伤口。

2025年2月12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3月4日,对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彭建林、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张国昌、李学文、周德福和南华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何晓婷5个证人做了调查核实并做了调查笔录。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08 申请人:南华县农业农村局;事故人:李学文,男,1974年1月1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1月27日14时00分,事故地点:南景线K151+676M处;事故经过:根据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2026年一季度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6年1月22日向李学文开具派车单(1769202601222003014521号),2026年1月27日,李学文(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云E76411的公务用车前往兔街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指导服务工作,同车同程有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张国昌、李朝裕和南华县融媒体中心李庆龄,行驶至南景线K151+676M处时,因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入右侧山菁,造成李学文受伤。2026年1月28日,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

2025年2月12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3月4日,对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彭建林、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张国昌、李学文、周德福和南华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何晓婷5个证人做了调查核实并做了调查笔录。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09申请人:南华县融媒体中心;事故人:李庆龄,女,1995年5月10日生 ;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1月27日14时00分,事故地点:南景线K151+676M处;事故经过:根据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2026年一季度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向李学文开具派车单(1769202601222003014521号),2026年1月27日,李学文(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云E76411的公务用车前往兔街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指导服务工作,同车同程有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张国昌、李朝裕和南华县融媒体中心李庆龄,行驶至南景线K151+676M处时,因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入右侧山菁,造成李庆龄受伤,2026年1月28日,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2.多处挫伤。

2025年2月12日,南华县融媒体中心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3月4日,对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彭建林、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张国昌、李学文、周德福和南华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何晓婷5个证人做了调查核实并做了调查笔录。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3月1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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