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现将罗兆源、王作中、刘翠兰、张龙华、唐盛林、起森六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532324202600010: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南华支公司;事故人:罗兆源,男,1974年8月19日生;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2月19日7时28分,事故地点:南华县龙川镇罗家屯村委会许家村45号(罗兆能家);事故经过:2026年2月18日罗兆源在罗兆虎家吃过晚饭后到罗兆能家住宿死亡。南华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时间:2026年2月19日7时28分。
2026年3月1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南华支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和走访调查,认为罗兆源突发疾病“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证据不充分,2026年3月19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南华支公司发出补证通知书,15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南华支公司没有补证资料,于2026年4月13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4月24日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南华支公司的举证复函“罗兆源在2026年2月15日至23日期间承担春节期间农险理赔值班工作,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响应报案、调度指令。并没有专门安排其到罗兆能家开展工作”。2026年5月12日,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南华支公司负责人证人做了调查笔录查明:一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南华支公司没有任何人安排罗兆源到罗兆能家开展工作;二是罗兆源2026年2月18日在罗兆虎家吃过晚饭后到罗兆能家住宿死亡系个人行为。2026年5月20日,向精益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书面意见是不予视同工伤。2026年5月21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拟不视同为工伤。
532324202600011:申请人:王作中;事故人:王作中,男,1979年3月15日生;用人单位:红河聪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保类别:未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7月13日16时30分左右;事故地点:南华县龙川镇枊家村滇中引水渡槽工区;事故经过:王作中在南华县龙川镇枊家村滇中引水渡槽工区工作时踩空摔伤。诊断结论:202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0医院诊断为左足粉碎性骨折,右桡骨粉碎性骨折。
2026年3月27日,王作中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4月12日做出受理决定,同时向红河聪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举证通知书,2026年4月28日,红河聪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不作否认工伤的举证,认可王作中工伤。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5月21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12:申请人:刘翠兰;事故人:刘翠兰,女,1972年5月3日生;用人单位: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参保类别:未参保;事故时间:2025年4月3日15时30分左右;事故地点:南华县华鑫酒店路段;事故经过:刘翠兰按公司安排,从享满家红绿灯点沿公路向收费站方向修剪海藻树,在南华县华鑫酒店路段时摔倒受伤。诊断结论:2025年4月3日楚雄州中医院诊断为:胫腓骨下端骨折。
2026年3月24日,刘翠兰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做出受理决定,同时向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开具举证通知书,2026年5月14日,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没有举证。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5月21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13:申请人:云南楚雄市良木职业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分公司;事故人:张龙华,男,1986年4月22日生;用人单位:云南楚雄市良木职业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分公司;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3月3日11时40分左右;事故地点:南华县龙川镇火星社区土城二组14号(杨春华家);事故经过:张龙华到南华县龙川镇火星社区土城二组14号杨春华家抄水表时被杨春华饲养的狗咬伤。诊断结论:2026年3月3日南华县医院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
2026年4月2日,云南楚雄市良木职业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分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5月15日,对证人做了调查核实,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5月21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14:申请人: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人:唐盛林,男,1974年10月10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3月21日17时左右;事故地点: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事故经过:唐盛林在材料平硐工作时,顶板网片空隙处突然掉落煤矸石,砸到唐盛林的左脚;诊断结论:2026年3月22日南华县五街乡卫生院诊断左足第一远趾骨骨折。
2026年4月20日,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5月11日,对证人做了调查核实,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5月21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16:申请人:南华县龙川中心学校;事故人:起森,男,1972年5月8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龙川中心学校;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4月8日15时0分;事故地点:南华县马街中心学校波罗完小;事故经过:起森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的安排交流到南华县马街中心学校波罗完小任教,2026年4月8日突发疾病,13:07拨打120求救电话请求马街卫生院120出诊,13:50马街卫生院120到达现场后,于14:00离开学校,行至途中(水弥线岔诸葛营村委会路口)14:13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随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生立即抢救。2026年4月8日15时,马街卫生院宣布起森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原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时间:2026年4月8日15时0分。
2026年5月6日,南华县龙川中心学校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做出受理决定,2026年5月12日,对南华县龙川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做了调查核实并做了调查笔录;2026年5月15日对南华县马街中心学校波罗完小5个证人做了调查核实并做了调查笔录,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6年5月20日,向精益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书面意见是视同工伤。2026年5月21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拟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1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