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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6-0010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05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05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现将彭云、鲁雄武、罗万荣、张清四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532324202600028申请人:南华县公安局;事故人:彭云,男,2002年6月10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公安局;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6月21日10时38分;事故地点:南华县五街镇石板河村委会衣诈拉村39号;事故经过:彭云到南华县五街镇石板河村委会衣诈拉村39号处置野猪危害人群险情时,被野猪咬伤右小腿;诊断结论:2026年6月21日县医院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下肢皮肤撕裂伤。

2026年7月3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29申请人: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事故人:鲁雄武,男,1970年1月10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教育体育局;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6月14日6时51分;事故地点: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事故经过:鲁雄武在南华县教育体育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值班时(开水房)摔伤。诊断结论:2026年6月14日县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2026年7月3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30申请人:南华县职业高级中学;事故人:罗万荣,男,1976年9月6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职业高级中学;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6月26日10时0分;事故地点:南华县职业高级中学;事故经过:罗万荣在南华县职业高级中学验收学生宿舍项目时下楼梯摔伤。诊断结论:2026年6月26日县医院诊断为:左足掌多发骨折。

2026年7月3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2324202600030申请人:南华县中医医院;事故人:张清,男,1972年12月16日生;用人单位:南华县中医医院;参保类别:职工参保;事故时间:2026年7月14日18时40分;事故地点:石林县杏林大观园养老公寓有限公司游泳池;事故经过:张清在南华县总工会组织的石林县杏林大观园养老公寓有限公司疗养活动中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6年7月30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张清系受用人单位(南华县中医医院)安排参加南华县总工会组织的疗养活动,符合上述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情形,其活动本身应视为工作原因的延伸。综上,张清的死亡案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拟视同工伤。此案按规定报州人社局提级审查后再做出工伤结论。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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