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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mjz/2026-0006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马街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政罚决〔2026〕25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政罚决〔2026〕25号



姓名: 周文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2319

住址: 南华县马街镇缴板村委会***村***号

2026年3月18日,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移送了案件移送书(南林草移〔2026〕第02号),建议对涉嫌毁坏林地的周文章依法处理,马街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2024年,马街镇缴板村委会缴板村23号村民周文章在马街镇缴板村委会缴板村田岔麦地擅自开挖林地种植农作物,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马街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云臻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周文章毁坏林地地块林地、林木资源进行了认定,并对毁坏林地地块范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测算,认定意见为:周文章毁林开垦林地面积为1527平方米(折合2.2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保护等级为Ⅲ级保护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亚林种:一般用材林);损毁林木128株,蓄积13.5立方米,树种为云南松,起源为人工;周文章毁林开垦林地1527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750元(大写:壹仟柒佰伍拾元整),其中: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75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元。另查明:2026年6月份周文章毁坏林地地块已经全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恢复植被长势良好。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移送书及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林地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周文章毁坏林地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应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9日,依法向周文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周文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周文章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参与恢复了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周文章毁坏林地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对周文章从轻处罚,并不再责令周文章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现作处罚如下: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人民币罚款:1750元/倍×0.4倍=700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马街镇财政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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