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谢太华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2318
住址: 南华县马街镇龙街村委会***小组***号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2026年一季度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谢太华在龙街村委会田房小组坟地平掌毁坏林地,并将案件移送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4年马街镇龙街村委会***小组***号村民谢太华在龙街村委会田房小组坟地平掌开挖林地种植农作物,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其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马街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谢太华毁坏林地地块林地、林木资源进行了认定,并对毁坏林地地块范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测算,认定意见为:谢太华毁林开垦林地面积为513平方米(折合0.7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保护等级为III级保护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损毁林木44株,蓄积5.5立方米,树种为云南松,起源为人工;谢太华毁林开垦林地51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924.5元(大写:玖佰贰拾肆元伍角),其中:恢复植被所需费用924.5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移送书及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林地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谢太华毁坏林地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依法向谢太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谢太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谢太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参与恢复了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谢太华毁坏林地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对谢太华从轻处罚,并不再责令谢太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现作处罚如下: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人民币罚款:924.5元/倍×0.4倍=369.8元(大写:叁佰陆拾玖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马街镇财政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