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李成良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2332
住址: 马街镇龙街村委会***村**号
南华县 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年7月在2026年省级下发林草专项排查图斑工作中发现李成良在马街镇龙街村委会油榨山村民小组老草门存在疑似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8月7日立案调查 。
经依法查明:2024年马街镇龙街村委会***小组**号村民李成良在龙街村委会油榨山村民小组老草门开挖林地种植农作物,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其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马街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李成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林地、林木资源进行了认定,并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范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测算,认定意见为:李成良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为306.7平方米(折合0.46亩),其中: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为Ⅲ级”保护林地306.7平方米,林种为自然保护地306.7平方米;损毁林木23株,蓄积2.7立方米,树种为云南松,起源为人工;李成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306.7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52元(大写:伍佰伍拾贰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移送书及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林地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者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李成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属情节轻微阶次,应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3日,依法向李成良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李成良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成良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人民币罚款:522元/倍×0.4倍=220.8元(大写:贰佰贰拾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马街镇财政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