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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wds/2026-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五顶山乡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五顶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政罚决〔2026〕01号 生效日期:

五顶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政罚决〔2026〕01号



姓名:罗正发 性别:男 身份证号:532324********2116

住址:南华县五顶山乡王家村委会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2025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中,发现五顶山乡疑似违法使用林地案件(线索)6件,涉及图斑6个(本案为123号图斑),需进行核查,并于2026年3月28日将案件线索移交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南华县五顶山乡王家村委会大路边村村民罗正发未经批准,擅自在五顶山乡王家村委会大路边小组干田开挖林地种植烤烟,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本机关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罗正发毁坏林地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毁坏林地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罗正发毁坏林地面积937平方米(1.4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林地权属为集体,起源为天然,优势树种为香树,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活立木蓄积量。罗正发毁坏林地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4亩×1724.8元/亩=2414.72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肆元柒角贰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违法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罗正发毁坏林地937平方米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向罗正发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定期限内,罗正发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鉴于罗正发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本机关决定责令罗正发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罗正发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一倍的人民币罚款:2414.72元/倍x1倍=2414.72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肆元柒角贰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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