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苏全才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2118
住址:南华县五顶山乡王家村委会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2025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中,发现五顶山乡疑似违法使用林地案件(线索)6件,涉及图斑6个(本案为126号图斑),需进行核查,并于2026年3月28日将案件线索移交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4月2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4年3月,南华县五顶山乡王家村委会树吗苦村村民苏全才未经批准,擅自在王家村委会树吗苦小组稗子地山上开挖林地种植烤烟,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本机关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苏全才毁坏林地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毁坏林地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苏全才毁坏林地面积2566.7平方米(3.8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公益林,林地权属为集体,起源为人工,优势树种为栏桉,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无活立木蓄积量。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3.85亩×1724.8元/亩=6640.48元(大写:陆仟陆佰肆拾元肆角捌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违法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苏全才毁坏林地2566.7平方米属情节严重裁量阶次,应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向苏全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苏全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鉴于苏全才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本机关决定责令苏全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苏全才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二倍的人民币罚款:6640.48元/倍x2倍=13280.96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元玖角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