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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wds/2026-0004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五顶山乡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政罚决〔2026〕1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政罚决〔2026〕11号



姓名:李**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2324********2127

住址:南华县五顶山乡牛丛村委会

南华县林草局在2026年省级下发林草湿调查监测第二期图斑核查工作中发现,五顶山乡牛丛村委会5323234LCCK02005589号图斑,疑似违法违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并于2026年9月28日将案件线索移交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南华县五顶山乡牛丛村委会垭口村村民李**未经批准,擅自在牛丛村委会垭口村赵家小组老水井开挖林地种植粮食作物,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本机关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李**毁坏林地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毁坏林地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李**毁坏林地面积95.2平方米(0.1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林地权属为集体,起源为人工,优势树种为云南松,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无活立木蓄积量。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0.14亩×1724.8元/亩=241.47元(大写:贰佰肆拾壹元肆角柒分);具备直接恢复植被条件,无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林草局违法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李**毁坏林地95.2平方米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9日,依法向李**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李**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鉴于李**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责令李**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李**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1倍的人民币罚款:241.47元/倍x1倍=241.47元(大写:贰佰肆拾壹元肆角柒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五顶山乡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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