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平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3年1月8日
身份证号码:532324************
住址:南华县红土坡镇**村委会**号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2025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杨平在山尾村委会大红路村吴家坟山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并将案件移送南华县红土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3年10月,杨平使用锄头等工具在山尾村委会大红路村吴家坟山上开挖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其行为构成毁坏林地违法。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杨平在山尾村委会大红路村吴家坟山毁坏林地地块涉及红土坡镇山尾村委会0002林班00388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杨平毁坏林地面积1947平方米(2.9205亩),损毁林木172株、蓄积14.6立方米,树种为云南松,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杨平毁坏林地1947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人民币3671.8元(大写:叁仟陆佰柒拾壹元捌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杨平毁坏林地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6月5日,依法向杨平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定期限内,杨平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杨平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本机关决定对杨平从轻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于2027年0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处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人民币罚款:3671.8元×0.5倍=1835.9元(大写:壹仟捌佰叁拾伍元玖角)。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红土坡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红土坡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5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