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罗发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0年1月4日
身份证号码:532324************
住址:南华县红土坡镇***村委会***号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2026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罗发明在罗纳里村委会木瓜者村中岭岗山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林草湿监测图斑为532324LCCK0101156号,涉嫌毁坏林地违法,并将案件移送南华县红土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6月17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06年5月至6月期间,罗发明使用锄头等工具在红土坡镇罗纳里村委会木瓜者村中岭岗山上开挖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其行为构成毁坏林地违法。 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罗发明在罗纳里村委会木瓜者村中岭岗山毁坏林地地块涉及红土坡镇罗纳里村委会0007林班00019小班,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木质能源林,优势树种为其他灌木树种;罗发明毁坏林地面积109平方米(0.16亩),损毁灌木4株,树种为其他灌木树种,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罗发明毁坏林地109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人民币203.8元(大写:贰佰零叁元捌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罗发明毁坏林地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依法向罗发明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定期限内,罗发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鉴于罗发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本机关决定责令罗发明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罗发明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人民币罚款:203.8元×0.5倍=101.9元(大写:壹佰零壹元玖角)。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红土坡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红土坡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5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