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永武性别:男出生日期:1985年4月2日
身份证号码:532324************
住址:南华县一街坡头村委会XX村XX号
南华土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在下村工作中发现红土坡镇罗纳里村委会木瓜者村王永武毁林开垦种植烤烟,涉嫌毁坏林地,并将案件线索汇报给红土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9月16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6年2月,王永武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锄头等工具在红土坡镇罗纳里村委会木瓜者村小村山上开挖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其行为构成毁坏林地违法。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王永武在罗纳里村委会木瓜者村小村山毁坏林地地块涉及红土坡镇罗纳里村委会0007林班00215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王永武毁坏林地面积1495平方米(2.2425亩),损毁林木75株、蓄积9.8立方米,树种为云南松,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王永武毁坏林地149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810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王永武毁坏林地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应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3日,依法向王永武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定期限内,王永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