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正文
索  引  号:nhxyxj/2026-0014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一街乡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政罚决〔2026〕80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政罚决〔2026〕80号



姓名:鲁绍先 性别:男 身份证:532324**********36

住址: 南华县一街乡大雪地村委会野猪塘小组**号

经依法查明:2026年8月,一街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街乡大雪地村委会野猪塘煤矿存在未办理相关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弃土、堆放料渣、修建临时用房等的行为,该行为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经调查,一街乡大雪地村委会野猪塘小组村民鲁绍先在承包大雪地野猪塘煤矿日常管护项目过程中,未经审批占用林地,其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025年9月5日,一街乡人民政府对鲁绍先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调查。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鲁绍先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为:鲁绍先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面积737平方米(1.105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权属为集体,起源为人工和天然,优势树种为桤木和侧柏,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损毁林木66株,活立木蓄积蓄积5.8立方米。鲁绍先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认定费用:1、涉事林地范围不具备直接就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按每平方米2.5元,所需费用为1842.5元。2、恢复植被费用为每亩1513元,所需费用为1672.6元;综上所述:鲁绍先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面积737平方米(1.1055亩)范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共计费用为3515.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鲁绍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属轻微裁量阶次。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22日,依法向鲁绍先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鲁绍先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处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及结合实际植被恢复节令,对鲁绍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7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1倍罚款:3515.1元/倍x1倍=3515.1元(大写:叁仟伍佰壹拾伍元壹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0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