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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sqz/2026-0000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沙桥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政罚决〔2026〕0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政罚决〔2026〕02号



名称: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民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并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委会东街五组境内擅自开挖林地建设仓库,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锦木林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0.0508公顷(0.762亩),涉及0101号林班,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面积0.0508公顷(0.76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损毁林木63株,活立木蓄积4.2立方米;优势树种为桉树。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440.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向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本机关决定对云南杰成绿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0508公顷);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零点五倍的罚款:5440.2

元/倍×0.5倍=2720.1元(大写:贰仟柒佰贰拾元零壹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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