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身份证号码:5323*************):
王*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南华县沙桥镇山场村委会王姓小组建盖房屋,存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房屋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王*在山场村委会建盖的房屋于2022年立项,2023年3月开工建设,在建设期间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属行政违法。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测绘分院对王*建盖的房屋地块面积及地块所属类型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为:王*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涉及地块实地占地总面积为2882.2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628.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98.0平方米。与沙桥镇规划数据库对比分析,该地块位于乡、村庄规划范围内2337.8平方米,位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外544.4平方米。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2337.8平方米本案处理,位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另案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林地手续审批材料、南华县自然资源局回函、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楚雄勘查院测绘分院出具的《南华县沙桥镇山场村委会王姓村民小组日间照料中心现状调查测绘报告》等证据证实。王*在山场村委会建盖的房屋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规划区内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8日向王*送达了《行政决定先行告知书》,《行政决定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王*于2026年5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王*于2026年5月14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王*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应责令王*自行拆除位于乡、村规划区范围内2337.8平方米的地上违法建(构)筑物。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对王*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当事人王*在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山场村委会王姓村民小组乡、村规划区范围内2337.8平方米的地上违法建(构)筑物。
本决定书一经依法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决定在你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