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
住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金时代华庭
王*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南华县沙桥镇山场村委会王姓小组建盖房屋,存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房屋行为,涉嫌行政违法,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王*在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外地块上建盖院墙及附属设施,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调查,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面积另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王*在未取得林地许可和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在南华县沙桥镇山场村委会王姓村民小组规划区外擅自开挖林地建设围墙及附属设施,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占地面积为544.4平方米。通过现场勘验、证人和当事人笔录、走访调查核实,院子中心区域未硬化,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对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王*所建设的围墙及附属设施位于规划区外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结论为:经测算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24平方米(折合0.49亩),涉及0114一个林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重点商品林、一般商品林;按保护等级分:Ⅲ级保护林地(面积288平方米)、Ⅳ级保护林地(面积36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亚林种:一般用材林);损毁林木22株,活立木蓄积2.5立方米;优势树种为黑荆;。经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认定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勘验、收集整理资料、内业计算,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24平方米(折合0.49亩),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所需费用总计为1921.4元(大写:壹仟玖佰贰拾壹元肆角)。综上,王*建设院子的围墙及其他附属设施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324平方米,该部分在未取得林地许可和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已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王*在山场村委会王姓小组建盖的院墙及附属设施部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5月8日向王*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王*于2026年5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王*于2026年5月1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王*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24平方米(0.49亩)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应对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对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王*在3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一经依法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决定在你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