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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sqz/2026-0001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沙桥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政(林)罚决〔2026〕0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政(林)罚决〔2026〕03号



姓名:罗春兰 性别:女 身份证号:532324************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阿咪期苜村委会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南华县2025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中,发现罗春兰违规开挖使用林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年4月13日移送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办理,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罗春兰在南华县沙桥镇阿咪期苜村委会中嘴子村境内擅自开挖林地种植烤烟,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委托沙桥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技人员对罗春兰毁林开垦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罗春兰毁林开垦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经测算罗春兰毁林开垦面积为830平方米(折合1.245亩),涉及0044林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地方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分:Ⅱ级保护林地(面积830平方米);林种为水涵林;损毁林木39株,活立木蓄积2.4立方米;优势树种为云南松;经通过现场勘验、收集整理资料、内业计算,罗春兰毁林开垦面积为830平方米(折合1.245亩),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所需费用总计为1731.8元(大写:壹仟柒佰叁拾壹元零捌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地违法。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罗春兰毁林开垦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依法向罗春兰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罗春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毁林开垦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罗春兰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本机关决定对罗春兰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245亩);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零点三倍的罚款:1731.8

元/倍×0.3倍519.54元(大写:伍佰壹拾玖元零伍角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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