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正虎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
住址:南华县沙桥村委会瓦黑井村委会大田张家21号
2026年10月8日,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张正虎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并于2026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4年11月份,张正虎在负责南华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建设过程中于沙桥镇瓦黑井村委会上瓦黑井、向阳村委会陆家小组、王家小组境内超审批范围开挖使用林地建设水池、水泵、水厂、施工场地,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有限公司对张正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张正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张正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324平方米0.486亩),林木树种为云南松、滇油杉、桉树、其他阔叶,林木株数31株,蓄积0.8立方米,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189平方米,重点商品林57平方米,一般商品林78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324平方米;违法用途为水池127平方米、泵站11平方米、水厂86平方米,施工场地100平方米。张正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295.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张正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八条规定,张正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22日依法向张正虎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张正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张正虎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本机关决定对张正虎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7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24平方米);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零点五倍的罚款:1295.3
元/倍×0.5倍=647.65元(大写:陆佰贰拾柒元陆角伍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2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