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付维志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14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至12月付维志在南华县龙川镇大谷堆村委会、斗山社区和灵官社区境内承包施工姚南高速2号施工便道路基工程时超林地使用批准范围使用林地2904平方米(4.356亩),付维志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4267.2元(叁万肆仟贰佰陆拾柒元贰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14日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