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欧如仙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25号 |
违法事实 | 欧如仙于2026年8月15日在南华县龙川镇灵官社区灵官桥小组大坟山自家房屋旁边,认为林木危险到自家房屋安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掉林木29棵,毁坏立木材积7.072立方米。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2027年3月30日前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29棵,并作如下处罚: 1、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1174元×1.5=1761(大写:壹仟柒佰陆拾壹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0月21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经审批许可擅占毁坏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