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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6-0003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25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欧如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政罚决〔2026〕25号

违法事实

欧如仙于2026年8月15日在南华县龙川镇灵官社区灵官桥小组大坟山自家房屋旁边,认为林木危险到自家房屋安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掉林木29棵,毁坏立木材积7.072立方米。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2027年3月30日前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29棵,并作如下处罚:

1、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1174元×1.5=1761(大写:壹仟柒佰陆拾壹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0月21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审批许可擅占毁坏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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