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文洪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26号 |
违法事实 | 何文洪在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至2026年9月在南华县龙川镇柿子树社区下王河村民小组林地内开挖林地种植玉米,占用林地面积200平方米(0.3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226.95(贰佰贰拾陆元玖角伍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0月22日 |
处罚依据 | 何文洪未经审批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