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礼委员:
您小组提出的《关于解决不同户口性质的夫妻结婚后户口迁移问题的提案》(第6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夫妻投靠迁移的关键不再取决于户口性质,而是取决于迁入地是城镇地区还是乡村地区,以及是否满足落户条件(如是否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是否征得户主同意等)。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云公治(2019)108号文件,户口迁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二、返乡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三)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三、城镇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可以申请在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五)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户口迁移的办理流程如下:首先由申请人或配偶携带材料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通过后,在网上进行迁移并办理落户手续。目前,我省全面开通户籍迁移业务“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申请人只需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往返迁入迁出两地。
感谢您对我县户籍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华县公安局
2025年9月18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