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规〔20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南华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云南省委网信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为主要功能的分时租赁互联网自行车,包含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在县城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共治共享”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共同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市民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保障工作: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信息报备,建立职能部门间相关信息通报机制、联运管理,并对企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对接、办理相关业务等具体事务。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日常运维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在城市公共空间内乱停乱放、存在安全隐患、车身破损脏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督促企业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区域巡查整改;加强常态化管理,及时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公共绿地、景区公园、健康步道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区域乱停乱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企业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区域,对停放区域进行管理。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联合奖惩信用监管工作,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监督。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营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管共治的良好氛围,通过企业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投放南华县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登记上牌、保险购买等情况监督管理;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登记上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查处用户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进入高快速路行驶,逆向行驶、16岁以下儿童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骑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各项自行车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至行业监管部门,形成负面清单,定期进行曝光通报,加大宣传引导。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的企业;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行为监管;负责督促经营企业采购符合产品质量安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租赁押金不退还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列为年度执法稽查工作重点。
(七)县应急管理局、南华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充电、换电、维修等安全作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南华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经营场所等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配合运营企业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子围栏区域设定工作,负责完善城市规划区公共空间区域慢行系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慢行交通系统建设。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主体的准入登记。
(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本县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合理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县人民政府根据测算结果,科学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及总量控制规模。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总量控制规模,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进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配额管理,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服务协议书。
(三)运营企业在运营前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明确投放数量、投放区域、投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废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回收等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八条 南华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有满足消防要求的维修、维护、停放、充电需要的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保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相关管理机制。
(四)有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运营数据可实时传输至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组建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方式,公开、公平确定经营者。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行业专家、市民及用户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代表等各类群体;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纪检监督代表、登记报名经营者代表等。
第十条 运营企业在本县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统一品牌标志,具有唯一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识别编码和二维码,实际运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编号与行业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申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编号一致。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CCC认证证书。
(三)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车身保持整洁干净,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且无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四)须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六)运营企业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本着城市交通安全和骑乘市民人身安全考虑,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投放的每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到县公安局(交警)注册登记上牌、配备安全头盔,并购买有关人身及商业保险等。
(七)运营企业在南华县运营期间,必须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约定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每季度向监管部门如实上报一次本地投放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必须在限定规划的区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超范围投放。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与停放等方面要求。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同时运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模式,采取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调度商业繁华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积压。遇重大节庆活动及节假日,运营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正常交通秩序。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发布有害信息。
第四章 用户规范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和监护人要加强监管,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服用致幻药物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通过注册准入手段予以控制。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设备,不得私自加装锁具,不得在街面乱停乱放或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不得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第二十五条 用户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租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运营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二)超范围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经督促未及时整改的;
(四)线下运营服务不满足运营要求的;
(五)收取押金或变相收取押金的;
(六)不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租赁费用的;
(七)不服从资金监管的;
(八)未按规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购买用户意外伤害保险的;
(九)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的;
(十)泄露注册APP个人信息的;
(十一)用户有效投诉较为集中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用户及其他相关个人或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运营企业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退出南华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
(一)运营企业因经营决策需要,自愿终止经营服务的;
(二)运营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三)运营企业严重违反运营管理协议约定,达到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妥善处理用户押金、预付款等资金退还事宜;
(二)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并交回号牌,拆除有关设施,完成终止运营的善后工作;
(三)清除在电子地图上的车辆停放点位及相关数据;
运营企业不履行前款规定的退出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对所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运营安全无保障、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退出。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前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字解读:南华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